第一章 书刊借阅管理
第一条 借阅册数
1.教职工最多限借10册。
2.学生最多限借5册。
第二条 借阅期限
1.教职工借期为60天。
2.学生及其他借期为30天。
第三条 借阅要求
1.所借书刊到期仍需继续使用者,如无人预约,则可续借一次,学生期限为30天,教工期限为60天。在续借期内如图书信息中心需要可随时催回,所借图书逾期者不再续借。
2.借到书刊资料,应当面详细检查,如发现有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等现象,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声明,由管理人员作出标记,否则,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,由借阅者负责。
3.读者所借书刊,超期者系统自动记录,并不允许继续借阅,需交清超期费后才能继续借阅图书。
第四条 图书信息中心各阅览室、资料库收藏的书刊,仅供室内阅览,不予外借(可复印),如因专业特殊需要,需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。
第二章 期刊阅览管理
第五条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按规定进入各阅览室,自带物品放存包处,入室注意仪表举止,禁止穿背心拖鞋入内。
第六条 现刊、报纸只供阅览,概不外借。阅览室报刊需复印者,办理手续后可到学校复印室复印,所借报刊复印后即时归还。
第七条 要珍惜爱护报刊资料,严禁圈画、批注、撕页、污损,违者按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有关条款处理。
第三章 读者违反规定的处理
第八条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
凡遗失或损坏无法修复者,应赔偿相同版本原著(付5元加工分编费),在规定借期内不能赔偿原著时,按下列规定赔偿:
1.图书出版年限在15年以上的,赔偿原书价的10倍。
2.图书出版年限在10-15年之间的,赔偿原书价的5倍。
3.图书出版年限在10年以下的,赔偿原书价的3倍。
4.绝版图书丢失,50元以下图书赔偿200元,50元以上图书赔偿原书价的5倍。
5.所有赔偿的图书,属多卷图书的,丢失或损坏一卷(册),按全套价格赔偿。且所余各卷(册)仍为馆藏,不归赔偿者所有。
凡不保护图书,对所借书刊污损有以下情况者,均按本校规定分别进展教育,处于罚款与赔偿。
1.遗失图书书背袋或损坏书上条形码者罚款1-2元。
2.图书封皮有污损,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-2元。
3.书有撕页或剪裁者,不超过三页,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,并酌情罚款1-3元。超过三页者,按原书价3-5倍罚款。
4.全书污损重,不能继续流通者,按丧失图书处理。
第九条 窃书处理
故意损坏书刊、偷窃书刊、“调包”还书、以废充好、冒用他人借阅证借书者。
1.严肃批评教育,责令写出书面检查。
2.按丢书规定的双倍价格赔偿。
3.挂失借阅证,停止借阅半年。
4.报告所在单位领导,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通报学校,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对以下违反馆内有关规定,破坏正常阅读秩序,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读者,应给予劝阻和批评教育。对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、扰乱秩序者,取消阅览、外借资格,并通知所在部门,直至交保卫部门处理。
1.在大厅、走廊及室内高声喧哗,不听劝阻者。
2.擅自将书包、书籍等带入阅览室,不听劝阻者。
3.不到图书信息中心指定位置存包,经劝阻不听者。
4.在馆内吸烟或有其它容易引起火灾行为而不听劝阻者;如造成重大损失,行为人还应负相应的经济或刑事责任。
5.在馆内吃零食、口香糖,随意吐痰、乱扔纸屑,劝其改正不听者。
6.违反操作程序,使系统遭到破坏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负责经济赔偿;蓄意破坏,使系统遭到严重损失者,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。
7.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者,除按本条款处理外,还要给予没收电器和适当经济处罚。
8.在自休室占位,屡教不改者。
9.擅自将非外借书刊带出室外,经劝阻不听者。
10.在桌椅、墙壁、门窗等上面乱刻、乱写、乱划者,视其污损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。